六十三、私生子幼年親爹主動金援,四十年後老爸翻臉不認,判父子關係存在! 【事件】93/9 /30聯合報B4 版報載,五十六歲邱姓男子向法院訴稱,其於十四歲時,父親鄭○○尋親找到他,不定期提供教育及生活費給他,還主持他的婚禮,帶他到苗栗鄭氏祖墳祭祖,他與妻子多年來,參與父親的家庭生活,父親元配過世,也將他列為訃文的孝子,只是一直未認祖歸宗,父親欄仍空白。父親如今卻否認父子關係,訴請確認父子關係存在。法院審理時父親鄭○○不願作親子血緣鑑定,法官依據他所提的照片,發現他與父親鄭○○的二位婚生子面貌神似,撫育邱長大的外婆也到庭証稱,邱是鄭的親生兒子,鄭也曾向兩造親友表示他是邱的親生父,自生認領的效力,法院因而判決雙方父子關係存在。 【法律】於此有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: 一、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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